海南15种特殊病种住院费和门诊医疗费可获补偿
海南百事通 2010-08-26 来源:海南特区报 编辑: huan “我妻子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她分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能否报销?”昨日,海口市民王先生致电本报热线咨询,“社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称‘只有大病才能报’,这个‘大病’是如何界定的?”王先生希望记者能帮忙打听清楚。
昨日记者采访有关部门了解到,《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明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补偿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和重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具体用于参保人符合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病种目录和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目录、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
根据省人劳厅和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慢性肾功能衰竭等15种特殊病种列入门诊治疗。参保居民患有以下15种特殊病种,其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15种门诊特殊病种为:各种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血液透析治疗、腹膜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脑中风(偏瘫)、帕金森氏综合症、高血压(Ш期)、糖尿病(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结核病(活动期)、老年性白内障(晶体植入治疗)、肝胆、泌尿系统结石(震波碎石治疗)、肝硬化(失代偿期)、小儿脑性瘫痪(门诊康复治疗)。
按照规定,门诊特殊病种的鉴定以市级或市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鉴定为准,精神病的鉴定以专业防治机构的鉴定为准。精神病、恶性肿瘤病人可无需转诊直接在专业防治机构治疗。
去年11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调整的内容有,使用《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和《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先由参保居民自付10%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
同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手册)的参保产妇,在住院分娩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且在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随参保母亲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其母亲的待遇支付,但母婴两人享受的统筹基金支付总额不能超过其母亲的最高支付限额。
